《默想诗篇》-CS Lewis

第二章:诗篇中的审判

如果有哪一种观念会令基督徒颤抖,那便是上帝“审判”的观念。“审判的日子”是“忿怒之日,可怕之日”。我们祈求上帝在“死亡之时与审判之日”搭救我们。基督教艺术与文学数百年来一直描绘着这种恐惧的图景。这种语调确实可追溯到我们主亲自的教导,特别是在那可怕的绵羊与山羊的比喻中。没有哪个良知能对此无动于衷,因为在那比喻中,“山羊”完全是因为“没有去做”的罪而被定罪;仿佛要让我们明白,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最严重的指控很可能并非我们所做之事,而是那些我们从未做过——甚至从未想到要做之事。

因此,当我第一次注意到诗篇作者谈论上帝的审判时,感到极其惊讶。他们是这样说的:“愿万民都快乐欢呼,因为你必按公正审判万民,引导世上的万国。”(诗篇67:4),“愿田野和其中所有的都欢乐。那时林中的树木都要在耶和华面前欢呼,因为他来了,他来要审判全地。”(诗篇96:12-13)审判显然是一件普天同庆的事。人们甚至请求审判:“耶和华我的上帝啊,求你按你的公义判断我。”(诗篇35:24)

其中的原因很快就变得非常明显。古代犹太人,与我们一样,是以地上的法庭来理解上帝的审判。但不同之处在于:基督徒将将受审之案想象为刑事案件,自己是被告;而犹太人则视为民事案件,自己是原告。前者希望被判无罪,或者说得到赦免;后者则盼望获得胜诉,还能索得赔偿。因此他祈祷说:“为我伸冤”、“为我伸诉”(诗篇35:23)。正如我前面所说,我们的主在绵羊与山羊的比喻中绘出了那种典型的基督徒图景,但在另一些地方,他却非常具有犹太特色。注意他所谓的“不义的官”是什么意思。我们大多数人听到这些词时,脑海中浮现的是像杰弗里法官那样的人,或是纳粹政权下那些坐在法庭席位上的家伙:他们恐吓证人和陪审员,为的是定罪,并且残酷地惩罚无辜的人。我们想到的是刑事审判。我们希望永远不要站在这样的法官面前受审。但比喻中的“不义的官”却是完全不同的角色。没有谁会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出现在他的法庭上:问题正相反——是根本进不去。他显然是在审理民事案件。那个可怜的妇人(路加福音18:1–5)的一小块地——也许是一间猪圈或鸡舍大小的土地——被一个更富有、更有权势的邻居夺去(在今天,大概是城市规划局或其他什么“机关”)。她知道她的案子铁证如山。如果能进入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她必定能拿回那块地。但没人理她,她没法让案件进入审理程序。难怪她急切盼望“审判”。

在这背后,是一个古老且几乎普世的经验,而我们却被幸免了。在大多数时间和地点,普通人要让自己的案子被听取是非常困难的。法官(也许还有他的一两个下属)都得行贿才行。如果你无法“润手”,你的案子根本不会进入法庭。我们的法官不收贿赂。(我们或许把这个恩典视为理所当然;它并不会自动长存。)因此我们不应惊讶诗篇和先知书中充满了对审判的渴望,并将“审判”临到的宣告视为好消息。数以百计、成千上万被剥夺一切、却完全站在正义一方的人,终于能够被听见。当然他们并不惧怕审判。他们知道自己的案件无可反驳——只要能被审理。等上帝来审判,这一切终将实现。

无数经文阐明了这一点。在诗篇第九篇中,我们被告知上帝将“按公义施行审判”(诗篇9:8),因为他“必不忘困苦人的哀求”(诗篇9:12)。他“为孤儿伸冤”(诗篇68:5)。“好王”在诗篇72:2中,要“按公义审判你的民”,也就是他会“为穷人伸冤”。当上帝“起来审判”的时候,他会“拯救地上一切谦卑人”(诗篇76:9),即那些胆怯、无助、从未获得公道的人。当上帝指责世间的法官“行不公义”,他接着说要他们使贫穷人“得公义”(诗篇82:2-3)。

“公义的法官”,因此,首先是那位在民事案件中使冤屈得以伸张的人。当然,他也会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但诗篇作者几乎从未指的就是这个。基督徒向上帝呼求怜悯而非公义;他们则是向上帝呼求公义而非不义。神圣的审判者是辩护者、是拯救者。学者告诉我,在《士师记》中,我们所翻译为“士师”的那个词几乎可以翻译为“拯救者”;因为这些“士师”虽然有时行使我们今日所谓的司法职能,但他们许多人更关注的是用武力将以色列人从非利士人和其他压迫者手中拯救出来。他们更像是“巨人杀手杰克”而不是戴假发的现代法官。那些骑士小说中的勇士,在巨人或暴君手中拯救受难女子与寡妇的人,几乎就相当于旧约中“士师”的角色:而我也确实认识一些现代的律师,在不收费用的情况下,为贫穷客户打官司,免他们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认为,将基督徒关于上帝审判的理解视为更深刻、更能护卫灵魂的观念是有非常充分理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犹太人的观念应当被全然弃置。至少就我而言,我相信我仍能从其中汲取许多养分。

它以一种重要方式补充了基督教的画面。因为在基督教的图景中让人警醒的是:我们将被衡量的那种标准是无限圣洁的。但我们也知道自己无人能达到那个标准。我们全都处在同一条船上。我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上帝的怜悯和基督的工作上,而非自己的良善。现在,犹太人那种民事审判的画面尖锐地提醒我们,也许我们不仅在神圣的标准面前有缺失(这是理所当然的),也在一种极其人性的标准面前有亏欠——那种所有理性之人都认可的标准,也是我们通常希望别人用来要求我们的标准。几乎可以肯定,每个人都有一些未被满足的人际债务。谁能真正相信,在与雇主和雇员、与配偶、与父母和儿女的交往中,在争执与合作中,他始终做到(且不谈爱心或慷慨)最基本的诚实与公正?当然,我们忘记了自己所造成的大多数伤害。但受伤者并未忘记,即便他们原谅了。而上帝也不会忘记。甚至我们所记得的,也已足够令人胆寒。我们之中很少有人始终充分地给予了学生、病人、客户(或任何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所收取费用的那份服务。如果我们发现有位同事或合伙人愿意承担大部分繁重的工作,我们便不总是肯尽自己的责任。

我们的争执正好展示了基督徒与犹太人观念间的区别,也说明为何两者都值得牢记。作为基督徒,我们当然必须悔改自己在争论中所显露的愤怒、恶意与固执;正是这些让争论成为我们一方的“争吵”。但也有一个更低层次的问题:“假设已经起了争吵(我们稍后会讨论这点),你是否打得公正?”我们是否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了整个事件?我们是否假装因某事而生气,而明知、或本可以知道,自己的怒气其实有更卑劣的根源?我们是否装作受了“敏感而脆弱的情感”的伤害(像我们这样高尚的性格多么易受伤啊),而实则是因为嫉妒、虚荣未被满足,或是意志受挫?这样的战术往往奏效。对方屈服了。他们之所以屈服,并不是因为他们不知我们真正的问题,而是因为他们早就心知肚明。那条沉睡的狗一旦被惊醒,那具藏在柜子里的骷髅一旦被拉出,他们与我们之间的整个关系就将面临危险。这需要“手术”,他们也知道我们绝不会接受治疗。于是我们赢了;但靠的是欺骗。而这种不公正所带来的伤痛是深刻的。事实上,所谓的“敏感”往往是家庭暴政最强大的工具,有时甚至是一生的暴政。我不确定我们该如何应对别人的“敏感”,但我们必须对自己身上这种倾向的初现毫不留情。

诗篇中对“欺压穷人者”的抗议,起初可能会让人觉得与我们当代社会无甚相关。但这也许只是表面现象;也许不变的是压迫本身,变化的只是“穷人”的身份。常有人向我抱怨说收到税务局的某些荒唐要求,于是他提出质疑,最终成功减免五成不等。我认识的一个律师,曾亲自到税务局去问他们原始账单的来由,柜台后的人讪笑一声说:“试试看也没坏处。”当这样的欺诈行为是针对懂得自保的社会人时,顶多浪费一些时间,而我们共同生活在这样一个容忍此类行径的社会,也许都要分担一点耻辱。但如果这种“税吏”将同样不实的要求寄给一个年老的寡妇,她靠着丈夫多年来的克己储蓄勉强维生,而通货膨胀已将其“非工资收入”压缩至几乎无物,她不懂法律,也无力聘请律师,她会被吓坏,最终付款——节衣缩食原本已不充足的饮食和燃料将更加捉襟见肘。那位“税吏”就正是那“恶人因私欲逼迫困苦人”(诗篇10:2)的人。当然,他所作所为并不是像古代税吏那样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晋升或取悦上司。这确实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别在那位为孤儿寡妇伸冤的主眼中究竟有多重要,我不知道。这位“税吏”也许会在临终时思考这个问题,并在“审判”之日得知答案。(不过——谁知道呢?——也许我冤枉了税吏。或许他们将工作当作一种运动,并遵守“比赛规则”;就如其他运动员不会打击静止的猎物一样,他们将非法的要求只留给那些有能力反击的人,从不敢“试试看”对待无助者。如果真是如此,我只能为我之前的言辞表示歉意。即使我的批评并不公正地指向现实,那也可以作为对未来走向的一个警示。虚假是一种容易上瘾的习惯。)

然而,人们会注意到,我是通过将自己设想为被告,而非原告,使得犹太人关于民事审判的观念对我的基督徒信仰产生帮助的。诗篇的作者并非如此。他们期盼“审判”,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受了冤屈,希望看到自己得以伸冤。确实,也有些经文表明诗篇作者接近基督徒的谦卑,明智地放下了自信。例如诗篇50篇(这是最优秀的诗篇之一),上帝是那位控告者(诗篇50:6–21);而在143:2中,我们读到许多基督徒常常引用的话:“求你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但这些是例外。诗篇中几乎总是诗人作为义愤填膺的原告出现。

他显然非常确信自己手洁心清。他从未像他人对待他那样对待他人。“我若行了这事”——我若曾像某人那样行事——那么让他“践踏我的性命,至于地上”(诗篇7:3–5)。但当然,我没有。我的敌人并不是在报复我曾对他们做过的坏事。恰恰相反,他们是“以恶报善”。即使如此,我仍对他们行极大的慈爱。在他们患病时,我为他们禁食祷告(诗篇35:12–14)。

这一切当然存在属灵上的危险。它会将人引入那种典型的犹太式自义的牢笼,而我们主曾如此严厉地责备过这种态度。我们将不得不在稍后讨论这一点。此刻,我认为重要的是要做出区分:一个人确信自己在某件事上有理,与确信自己是个“义人”是两回事。既然我们无人是义的,后者始终是一种妄想。但我们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或许我们所有人时不时地都会,在某个具体问题上是完全站在正义一方的。更何况,品格较差的人有时也可能在某事上胜过品格较好的人。他们的整体性格并不影响这个事实。汤米和查尔斯之间争夺一支铅笔的归属,与哪个孩子更“乖巧”无关,而若父母让前者影响后者的判决,那就是极其不公。(更糟的是,如果他们说不论铅笔属不属于汤米,他都该让给查尔斯,因为这能显示他有“好性格”。这或许是真的,但却不是一个合时宜的真理。用劝导仁爱来掩盖对正义的拒绝,很可能让汤米终身相信“仁爱”不过是纵容盗窃和偏袒的假道学。)因此我们完全无须假设诗篇作者是在欺骗或自欺,当他们宣称自己在面对特定敌人时完全站在正义一方。虽然他们说话时的语气可能让我们感到刺耳,似乎他们不是讨喜的人。但那是另一回事。而遭受冤屈的人通常并不容易变得讨人喜欢。

但当然,那种致命的混淆——将“自己在理”与“自己为义”混为一谈——很快便降临他们身上。在第七篇诗篇中,这种过渡就可见一斑。我刚引用过第3到5节,那时诗人只是“站在正义一方”;而到了第8节,他已经在说:“耶和华啊,求你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许多诗篇中还存在另一种更致命的混淆——即将对公义的渴望与对报复的渴望混为一谈。这些重要的主题必须分别加以讨论。那些自以为义的诗篇必须在稍后的章节中探讨;而那些充满咒诅、报复欲望的诗篇,我们现在就可以来面对。正是这些诗篇,使得整本《诗篇》在许多现代教会信徒面前成了“封闭之书”。牧师们出于自然的顾虑,不愿将这些充满激情的诗句摆在会众面前,因为这些激情在我们主的教导中无可容身。然而这些诗篇必定有其基督徒可用之处;如果我们仍然相信(我确实相信)所有圣经在某种意义上——虽然不是所有部分在同样的意义上——都是上帝的话语。(我所理解的“意义”将在后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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